郭琳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诉讼案件
来源:郭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8
浏览量:1137

立案时间:20141020

结案时间:20153月18

原告:汪** (代理律师: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郭琳律师)

被告:英**

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汪**起诉离婚纠纷一案,主办法官于2015年3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该案审理完毕后,由法官对原被告双方组织调解,最后以双方调解离婚结案。

 1.本案事实陈述:

原被告于1984年恋爱,于1989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的女儿在1990年6月出生。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签订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将2010年12月为止的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和处理完毕后开始分居,原告应被告要求答应在签订上述分居协议后每月由女儿收取原告个人经营店面部分收入及承诺支付女儿的嫁妆款项等合计30余万元。

2.原告代理律师意见:

 2.1原、被告感情破裂,符合法律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应予以解除婚姻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1)原被告于1984年相识相恋,1989年结婚,1990年生下女儿,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生活并不幸福,一直争吵不断;双方于2010年12月29日达成协议,就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清理,正式开始分居至今。

   2)原告2014年10月向苏州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自始至终要求原告依照双方曾经签订的《承诺协议》内容,合计支付其人民币30万元后同意离婚。

   3原告自2010年12月30日开始,包括原告向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期间,其与被告之间除庭前调解必须见面之外,其他没有任何交流。就连和被告一起居住的女儿找原告商量事情都是通过调解法官及代理律师传达和说明。

 2.2关于原被告夫妻共有财产及共同债务问题

根据原被告在2010年12月29日签订的《承诺协议》,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共同债务已经达成协议,将共有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分配已经进行完毕,具体明细如下:

双方夫妻共有财产:

1.原告拥有**娱乐城35%股份、被告个人拥有另一舞厅全部股份,双方协议各自负责经营各自分得的舞厅,自负盈亏,自此与对方无关;

2.夫妻共有房屋出售房款全部给被告;

双方夫妻共同债务:

1.英姐、方*等人所借款项由被告负责偿还;

2.双方夫妻另一共同债务100万元由原告一人承担;

   可见原被告双方已经于2010年12月29日就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方面已经做出了详细的约定,应当认定上述条款有效;时至今日原被告双方离婚时,也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务已经分割处理完毕。

2.3.原告在双方协议中承诺支付的款项是给予女儿的嫁妆及由女儿收取的部分营业收入,可见该30万元是原告承诺给女儿的款项,与本案并无关系;另原告有权利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全部或部分赠与给任何人,当然在赠与行为没有实际履行之前,其也有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容撤销赠与。

最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采纳原告代理律师意见,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并就该案出具《(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1**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原被告离婚;2.双方无财产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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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郭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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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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